房地產開發企業涉稅問題與稅收籌劃(2)
其實,達到減少涉稅損失的方法有很多種,如果能夠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等的巧妙安排,同樣可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目的。本文就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思路及技巧做些探索,供同行及房地產企業參考并以此引起爭鳴,在稅收籌劃領域有所作為。百家之言,難免有誤,見仁見智,共同探討。
一、充分利用國家稅收政策
(一)內部工程回避工程結算
現行稅法規定: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內部施工隊伍承擔其所隸屬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凡同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論是否編制工程概(預)算,也不論工程價款中是否包括營業稅稅金,均應當征收營業稅。滿足前述規定,恰當地造成適用不予征稅的條件,是我們開展相關節稅籌劃的關鍵。
(二)以收取轉、分包管理費取代收取工程居間介紹費,工程承包公司是否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將適用不同的稅率。若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適用建筑業3%的稅率;否則,適用服務業5%的稅率。因此,以收取轉、分包管理費取代收取工程居間介紹費,可以收到節稅效果。前提是,從事工程居間介紹的公司本身具有工程承包資質,并在轉、分包過程中不違反相關法律限制。
(三)利用外購物業的折舊抵稅功能調節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盈利年度,尤其是在通貨貶值的經濟運行階段,外購、儲備物業,可以兼收物業折舊抵稅與房地產投資保值雙重效益。在相同的財務狀況下,配合企業發展戰略,并購同行業虧損企業,可以按照稅法規定,以未彌補虧損沖抵企業所得稅稅基。
(四)利用境外關聯機構或個人進行營業稅籌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不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以設計勞務為例,國稅發〔1994〕214號文件明確規定:境外機構除設計開始前派員來我國進行現場勘查、收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繪圖等業務全部在中國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將圖紙交給中國境內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對外商從我國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五)變房屋出租為對外投資
變房屋出租為對外投資也是房地產企業比較常用的一種納稅籌劃方法。某些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好地段擁有一些房屋,但由于房屋建造的歷史期限較長,其原值較低,若出租這些房屋,將能收取很高的租金,也就意味著要繳納很多的營業稅。如何節稅?房屋所有者可以將這些房屋轉成對外投資,達到節省營業稅和房產稅的目的。變房屋出租為對外投資,實際上是以不動產對外投資。由于對以不動產對外投資的行為免征營業稅,同時又屬于對外投資,房產并沒有直接參與企業經營,因此不需要繳納房產稅。房屋產權發生轉移,由接受投資方繳納企業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