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條件和程序(2)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并解釋公司如何計劃于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后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于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后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中國證監會亦在2000年6月發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上市項目,須在上市前取得中證監不持異議的書面確認。
A初次發行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3)公司成立時間須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組而設立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的公司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果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