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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26)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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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本條款的變化點在于增加了“提供應稅服務價格明顯偏高”“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情況的規定,對原條例僅對價格偏低情況加以規范的情況進行補充,防止稅改后由于存在扣額法計算銷售額出現征管漏洞。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借鑒了國際上反避稅條款的相關概念,對可能存在的以獲取稅收利益而非正常商業目的為唯一或者主要目標的行為進行限制,體現了公平稅負的原則。這里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可以理解為主要目的在于獲得稅收利益,這些利益可以包括獲得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可以包括增加返還、退稅收入,可以包括稅法規定的其他收入款項等稅收收益。
成本利潤率本市暫定為10%。
第五章 納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第四十一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本條是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原則的規定,針對應稅服務的特點,主要采納了現行營業稅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相關規定并結合了現行增值稅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相關規定,對應稅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予以明確,主要變化是在原先營業稅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基礎上增加了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的規定。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應稅服務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于增值稅實行憑發票抵扣稅款制,即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以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準,購買方在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后,即便是尚未向銷售方支付款項,但卻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去抵扣稅款,這時如果再強調銷售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的話,則會造成稅款征收上的脫節,即一邊(指銷售方)還沒開始納稅,一邊(指購買方)卻已經開始將稅務機關未征收到的稅款進行抵扣。此外,由于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屬于商事憑證,征稅原則應當保持一致。所以,為了避免此類稅款征收脫節現象的發生,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同時保證征稅原則的一致性,本條第一款規定,如果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時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