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材料盤虧可稅前扣除
時間: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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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福建省某公司于2013年底時盤點存貨,發現材料盤虧近200萬元,日前來電咨詢這筆損失可否在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因此,上述公司材料盤虧損失200萬元,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并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后,方能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因此,上述公司材料盤虧損失200萬元,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并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后,方能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