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注銷的形式區分及實務處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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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2-09-03 15:26
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后,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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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針對解散式稅務注銷
根據《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企業的解散,意味著對所有的生產經營活動、資產負債、剩余財產需要進行一一清算處理。
2. 針對變更式稅務注銷
所謂變更式稅務注銷,不符合《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相關條件,不滿足清算期清算的要求;簡單理解,“變更”只是涉及到地域性的稅務問題,生產經營活動還將繼續,最關鍵的是納稅義務還將發生。只是由于地域改變,主管稅務機關(國地稅)發生變化,需要對其稅務進行清算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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