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中如何進行納稅籌劃(2)
時間: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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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1)甲應納稅額為:400×0.03%=0.12(萬元)
(2)丙和丁各應納稅額為:300×0.03%=0.09(萬元)
(3)這三家公司共應納印花稅:0.12 0.09×2=0.3(萬元)
(4)經籌劃后節省稅額為:0.66-0.3=0.36(萬元)
利用模糊金額或保守籌劃印花稅
稅法規定對于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的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稅貼花。因此,納稅人在簽訂金額較大的合同時,可以使合同中所載金額不能明確。企業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達到少繳印花稅稅款和延遲繳納印花稅的目的。
「納稅籌劃案例3」
某企業與A公司簽訂生產設備租賃協議,協議租金50萬1年,租賃期限一年,則該企業應繳印花稅500元(50×0.1%),如果該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租賃期限為按日計算,由于租賃期限不固定,企業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可以延遲繳納495元的稅收。
因此,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考慮以后經濟交往中可能會遇到的種種情況,確定比較合理、保守的金額,防止所載金額大于合同履行后的實際結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