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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jié) 設 立
第二節(jié) 組織機構
第三節(jié)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jié) 設 立
第二節(jié) 股東大會
第三節(jié) 董事會、經(jīng)理
第四節(jié) 監(jiān)事會
第五節(jié)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guī)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
第一節(jié) 股份發(fā)行
第二節(jié) 股份轉讓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 公司債券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nèi)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chǎn),享有法人財產(chǎn)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chǎn)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chǎn)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jīng)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