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企業把好“納稅審計”關
時間: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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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老板是一家私營企業的老板。前不久吳老板為擴大再生產,他同一家瀕臨倒閑的機械廠達成兼并協議。然而就在吳老板兼并此家機械廠不久,當地稅務部門便通知吳老板補繳機械廠所欠繳的稅款3.2萬元。接到稅務部門的通知之后,吳老板感覺十分納悶,“明明是機械廠以前的欠稅,可為什么讓我來承擔?”為了將事情弄清楚,吳老板便撥通了滄州市地稅局12366進行咨詢。
咨詢員在了解了吳老板的情況之后,首先肯定了稅務部門的做法,然后向吳老板說明其中的原因。《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因此,作為兼并機械廠的吳老板,是有義務繳納機械廠以前的欠繳稅款的。咨詢員還善意地提醒吳老板,以后在兼并收購企業時,一定要對被兼并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千萬不要忽略“納稅審計”這一關,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吳老板聽完咨詢人員的解釋,不禁暗自叫苦,但又無可奈何。最后吳老板還是如數繳清了機械廠的欠稅。
來源:稅務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