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3)
時間: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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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進行注冊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保薦機構的注冊登記事項包括:
(一)保薦機構名稱、成立時間、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保薦機構的主要股東情況;(三)保薦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四)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情況;(五)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情況;(六)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部門機構設置、分工及人員配置情況;(七)保薦機構的執業情況;(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事項包括:
(一)保薦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二)保薦代表人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三)保薦代表人的任職機構、職務;(四)保薦代表人的學習和工作經歷;(五)保薦代表人的執業情況;(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書面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予以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保薦代表人從原保薦機構離職,調入其他保薦機構的,應通過新任職機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報告;(二)證券業執業證書;(三)保薦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薦機構保薦業務交接情況的說明;(四)新任職機構出具的接收函;(五)新任職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保薦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份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執業報告。年度執業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年度執業情況的說明;(二)保薦機構對保薦代表人盡職調查工作日志檢查情況的說明;(三)保薦機構對保薦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評定情況;(四)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項的說明;(五)保薦機構對年度執業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保薦職責
第二十三條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
發行人證券上市后,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第二十四條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要求,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
第二十五條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應當對發行人進行輔導,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進行系統的法規知識、證券市場知識培訓,使其全面掌握發行上市、規范運作等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制意識。
第二十六條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后,應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
第二十七條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行業規范協商確定履行保薦職責的相關費用。
保薦協議簽訂后,保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保薦機構應當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方可推薦其證券發行上市。
保薦機構決定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可以根據發行人的委托,組織編制申請文件并出具推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