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標準解析
2008年,全國高新技術企業均按照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配套工作指引進行了重新認定,2008年經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經連續享受了2008、2009、2010三個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高新企業證書有效期三年,三年后必須進行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的規定,原所有2008年取得高新證書的企業應當在2011年進行高新復審。目前,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的標準及其時限要求,成為很多高新技術企業關注的焦點,近來經常接到原聽過我講課的企業人員來電咨詢,故筆者撰寫此文,以期對相關企業有所幫助。
一、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的實質條件
按照《高新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的核心要件有三個:
(1)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2)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發費用達到標準;
(3)上一年度高新收入達到60%以上。
但從目前已經開始高新復審的江蘇、安徽、廣東、河南、浙江等省市的規定條件來看,要比《高新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復審條件嚴格。例如:廣東省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標準為:
(1)近3年要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以獲得授權證書為準),即企業擁有的專利,一定要與主營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直接相關聯。獨占或轉讓等方式獲得的專利一定要在2010年底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或變更專利權人。
(2)主營產品(服務)需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內。
(3)2010年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應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應按規定做好研究開發活動的確認及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近3年研究開發費用加權平均后要達標;應設立研究開發費用專帳。
(5)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2010年的收入占企業總收入應達60%以上。
而江蘇省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條件則更為細化,具體復審標準為: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情況說明表;
(3)經具有資質并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企業近三年獲得的授權自主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其中:通過受讓、受贈、并購取得的知識產權,需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通過獨占許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獨占許可協議和相關主管機關出具的備案證明;通過受讓、受贈、并購、獨占許可取得的知識產權須是近三年由相關主管機構予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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