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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時間: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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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日前發(fā)布2013年第8號公告,為加強北京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文件規(guī)定,現(xiàn)就明確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進行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稅務機關應按單套房屋銷售時同級別土地上的普通住房標準對普通住宅進行審核確認。本公告施行前,納稅人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清算鑒證報告已經稅務機關受理的,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的審核確認仍按原政策執(zhí)行。
二、納稅人進行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開發(fā)項目中包含多種類型房屋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區(qū)分為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兩類分別計算增值額。
三、個人轉讓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時,對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證明的,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按轉讓存量房交易價格全額5%的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個人轉讓存量住房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三條規(guī)定,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456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納稅人進行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稅務機關應按單套房屋銷售時同級別土地上的普通住房標準對普通住宅進行審核確認。本公告施行前,納稅人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清算鑒證報告已經稅務機關受理的,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的審核確認仍按原政策執(zhí)行。
二、納稅人進行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開發(fā)項目中包含多種類型房屋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區(qū)分為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兩類分別計算增值額。
三、個人轉讓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時,對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證明的,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按轉讓存量房交易價格全額5%的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個人轉讓存量住房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三條規(guī)定,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456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8月26日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