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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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制度、分行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計算納稅人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和附列資料等有關項目。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二)表體項目
本表是在納稅人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后計算出“納稅調整后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差異)通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集中體現。
本表包括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和附列資料四個部分。
1.“利潤總額計算”中的項目,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口徑計算填報。實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其數據直接取自損益表;實行其他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納稅人,與本表不一致的項目,按照其利潤表項目進行分析填報。
利潤總額部分的收入、成本、費用明細項目,一般工商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相應欄次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相應欄次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和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相應欄次填報。
2.“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應納稅額計算”中的項目,除根據主表邏輯關系計算的外,通過附表相應欄次填報。
3.“附列資料”填報用于稅源統計分析的上一納稅年度稅款在本納稅年度抵減或入庫金額。
(三)行次說明
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取得的收入總額。本行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一般工商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計算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計算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明細表》計算填報。
2.第2行“營業成本”項目:填報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總額。本行根據“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一般工商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計算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計算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通過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明細表》計算填報。
3.第3行“營業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本行根據“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4.第4行“銷售費用”:填報納稅人在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本行根據“銷售費用”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5.第5行“管理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管理費用。本行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6.第6行“財務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發生的籌資費用。本行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7.第7行“資產減值損失”:填報納稅人計提各項資產準備發生的減值損失。本行根據“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8.第8行“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填報納稅人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以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衍生工具、套期保值業務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本行根據“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9.第9行“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確認所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本行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10.第10行“營業利潤”:填報納稅人當期的營業利潤。根據上述項目計算填列。
11.第11行“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本行根據“營業外收入”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一般工商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相關項目計算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相關項目計算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明細表》計算填報。
12.第12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本行根據“營業外支出”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一般工商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相關項目計算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相關項目計算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明細表》計算填報。
13.第13行“利潤總額”:填報納稅人當期的利潤總額。應與會計報表利潤總額一致。
14.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調增金額”列計算填報。
15.第15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調減金額”列計算填報。
16.第16行“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不征稅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本行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明細表》計算填報。
17.第17行“免稅收入”:填報納稅人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本行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行計算填報。
18.第18行“減計收入”:填報納稅人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收入10%的數額。本行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6行計算填報。
19.第19行“減、免稅項目所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本行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4行計算填報。
20.第20行“加計扣除”:填報納稅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準予按照支出額一定比例,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的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9行計算填報。
21.第21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本行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9行計算填報。
22.第22行“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收規定,境外所得可以彌補境內虧損的數額。
23.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填報納稅人經過納稅調整計算后的所得額。
當本表第23行<0時,即為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如本表第23行>0時,繼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4.第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的數額。
本行通過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第6行第10列填報。但不得超過本表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
25.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為負數。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順序計算結果本行為負數,本行金額填零。
26.第26行“稅率”:填報稅法規定的稅率25%。
27.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實際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包括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政策的企業,其法定稅率與實際執行稅率的差額,以及其他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數額。本行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3行計算填報。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的金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本行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0行計算填報。
30.第30行“應納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繳納并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準予抵免的數額。
企業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小于抵免限額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按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額填報;大于抵免限額的,按抵免限額填報,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33.第33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當期的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34.第34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本納稅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款。
35.第35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分攤預繳的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按照稅收規定已在月(季)度在總機構所在地累計預繳的所得稅款。
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
36.第36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財政調庫預繳的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按照稅收規定已在月(季)度在總機構所在地累計預繳在財政調節專戶的所得稅款。
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
37.第37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累計分攤預繳的所得稅款。
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納稅(母子體制)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填報經國務院批準的實行合并納稅(母子體制)的成員企業按照稅收規定就地預繳稅款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納稅企業就地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款。
40.第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當期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在本年抵減額”:填報納稅人以前納稅年度匯算清繳多繳的稅款尚未辦理退稅、并在本納稅年度抵繳的所得稅額。
42.第42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入庫所得額”:填報納稅人以前納稅年度損益調整稅款、上一納稅年度第四季度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的稅款,在本納稅年度入庫所得稅額。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1.第1行=附表一(1)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2行至7行合計。
2.第2行=附表二(1)第2+7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二(3)第2至9行合計。
3.第10行=本表第1-2-3-4-5-6-7+8+9行。
4.第11行=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
5.第12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或附表二(3)第10行。
6.第13行=本表第10+11-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5行第3列合計。
8.第15行=附表三第55行第4列合計。
9.第16行=附表一(3)10行或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
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
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
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計。(當本表第13+14-15行≥0時,本行=0)
16.第23行=本表第13+14-15+22行。
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18.第25行=本表第23-24行(當本行<0時,則先調整21行的數據,使其本行≥0;當21行=0時,23-24行≥0)。
19.第26行填報25%。
20.第27行=本表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
23.第30行=本表第27-28-29行。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計。
25.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計+第15列合計或附表六第17列合計。
26.第33行=本表第30+31-32行。
27.第40行=本表第33-3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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