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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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6-24 09:15
一、關于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
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以下簡稱《民非制度》)第二條規定,同時具備《民非制度》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三項特征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社會服務機構,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設立的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民非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二、關于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
(一)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民非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