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來源:京審稅務師事務所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4-02-14 11:18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當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通過直接填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的方式完成備案享受稅收優惠,不用報送備案資料進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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